2016-03-07

星期專訪》黃世鑫︰師法德國 設獨立委員會處理黨產(自由 2016/03/07)

這次總統及立委選舉後,要求處理不當黨產的聲浪再起。台北大學財政系名譽教授、黨產歸零聯盟召集人黃世鑫表示,處理黨產是為了「轉型正義」,建議參考德國做法,通過黨產處理條例,並成立「獨立委員會」,讓委員會可依「刑事程序法」進行蒐證,這樣才有辦法處理;而且,除了政黨外,婦聯會、救國團等附隨組織也要處理。

黃世鑫表示,一旦黨產條例通過,獨立委員會成立,國民黨脫產也沒有用,因為賣黨產的錢還是可以追,且相關交易若有問題,還要追究法律責任;例如國發院土地,到時候合約拿出來,如果當時的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有答應變更用途,就有圖利的問題。


問:黨產問題為何必須處理?
答:這個問題要從「轉型正義」來談,正如德國憲法學者von Arnim所言:「這是一個由集權政治轉型到民主法治政治的過程中,一黨專政的政黨,在集權統治之下,其所累積的資產應如何處理,或其『合法歸屬』的確立問題。」這段話就是「轉型正義」的概念
有些人認為,反正現在追討黨產也追不了多少,因為國民黨一直在脫產,而且要耗費那麼大的政治成本,甚至未來要怎麼運作還不是很清楚,繼續追下去的話,好像意義不大。但是,我們要從「轉型正義」的角度來看,而不是計較能追回多少黨產。
所謂「轉型正義」,除了對過去的不正義要回復,最重要的是,傳達政治轉化和法治的規範(normative message),藉此深化民主。德國處理黨產有兩個意義,一是「正義的重建」,對以前遭受不法待遇者,回復其權利;一是讓統一後的德國政黨維持競爭「機會均等」。
所以,重點不是黨產追不追得到?能追到多少?這些是技術性問題。如果經過這個過程,大家觀念建立了,即使那些資產不見了又怎樣?德國自一九九○年成立「獨立委員會」處理東德黨產,二○○六年獨立委員會提出結束報告,共追回十六億歐元,比當時申報的少很多,除有些還掉了,還有很多藏在前蘇聯、南美等地,根本拿不到資料。


問:德國如何處理前東德黨產?為何可以成功?
答:其實在東、西德統一前,東德就訂了黨產處理規定。一九九○年三月,東德第一次自由選舉,SED(德國社會統一黨)喪失四十年的政權,當年五月底即修改「政黨暨政治團體法」,其中兩條是關於黨產的處理規定。當年八月底,東、西德簽訂統一協定,黨產處理規定也列入。
當時德國成立「獨立委員會」,各政黨和其所有的相關組織,必須對獨立委員會提出下列說明:自一九四五年五月八日以來,其所購置、沒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包括已處理掉的;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的詳盡財產清冊和其之後的財產變動等。
最重要的是,獨立委員會為執行職務,可依刑事程序法進行蒐證,包括搜索、扣押等;同時,東德的政府機關、組織和人民須協助獨立委員會。當時德國有一個案子鬧很大,有一筆一億零七百萬馬克的款項要經第三國匯到蘇聯,被銀行擋住了,還去搜索黨主席的家。
另外,德國也規定,相關法律生效後,各政黨和其所有相關組織的財產變動,須獲得獨立委員會同意才有效;且在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和以後所擁有的財產,須交付信託管理。至於信託後黨產的處理方式,包括:一、歸還原來的所有人;二、原來的所有人不明或不存在,轉移用於公益用途,特別使用於德東地區經濟重建。三、政黨或人民團體的財產,只有在可證明係依基本法的「實質法治國」原則所取得,才能繼續持有。


問:德國如何定義不當黨產?
答:就是「實質法治國」原則,「財產取得過程」加以審查,但並非依取得時的東德法律,而是西德的基本法溯及既往適用。國民黨一直說黨產取得合法,東德當時也合法,但獨裁專制的國家,憲法、法律是在保障獨裁專制,那樣的法律不能用,與西方民主政治的法律不一樣。
所以,德國判斷不當黨產有兩大原則,第一、損害第三者的「自由和財產權」,包括:違反「財產權保障」;違反「職業自由」,特別是營業自由,如黨營事業享有法定或實際上的獨占;違反「經濟自由」,亦即不公平或扭曲的競爭。第二、濫用政黨的獨占領導地位。
歸納起來,包括:政黨沒收的財產;濫用權力、賄賂、脅迫、欺騙等不當手段取得;黨營事業;國家補助等;都屬於不當黨產。此外,以黨費購買的財產,也非當然合法,因SED享有獨占和絕對領導地位,其黨員數應只有部分可被承認。
其實,國民黨黨產的合法性比SED還薄弱,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只有法人及自然人才能擁有財產,國民黨後來依「人民團體法」重新登記後,才變成法人,所以早年那些黨產登記都有問題,當時國民黨不是法人,嚴格來說登記是無效的


問:民進黨前次執政時,追討黨產未能成功的原因為何?如何複製德國經驗?
答:過去追討黨產沒有成功,主要是「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沒有通過。在政權和平轉移的情況下,舊政權那批人都還在,要處理相當困難,所以要有特別條例。這次黨產條例可能通過,成功的機會比較大。
全世界有處理黨產經驗的國家,德國應該是唯一,台灣的情況與德國很像,應該參考德國做法,先立法,再依法成立「獨立委員會」,規定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須在一定期限內申報財產,並讓委員會可依刑事程序法進行蒐證。德國清查黨產,是從政黨成立開始,所以我們也要訂一個日期,從國民黨來台灣後取得的財產應該都要申報。
除了國民黨,青年黨、民社黨也要處理,因為當年國民黨為籠絡他們,以反共愛國宣傳費的名義,由國庫編錢補助他們。另外,早期很多社團接受國民黨補助,婦聯會、救國團等,百分之百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至於不當黨產的判定,也參考德國做法,違反基本權利或濫用權力等方式取得的財產,均屬不當黨產。像國發院的案子就很清楚,形式上有買賣契約,但原地主表示,當時不是基於自由意志簽約。
一旦黨產條例通過,獨立委員會成立,國民黨現在脫產也沒有用。像國發院土地,到時候合約拿出來,如果當時馬英九有答應變更用途,就有圖利的問題,就要追究法律責任。何況,黨產賣了,錢要藏哪裡?還是可以追的;再者,現在也沒有所謂「善意第三人」,因為大家都知道那是黨產。


問:國民黨主席候選人李新主張黨產分給黨員,可以這樣做嗎?
答:不行!國民黨黨員對黨產沒有任何請求權,國民黨本身不會做壞事,有些黨員才會做壞事,這些人就是幫兇;就像一個強盜組織被抓到了,強盜說,那些跟著去搶的人以後不能搶了,為了照顧他們,所以要把搶來的錢分給他們,有這種道理嗎?
還有人說,黨產要留著支付黨工的退休金,也沒有那回事。黨工為什麼要保障?黨工附屬於黨,到時候有問題去找黨,不是用不當黨產來照顧。很多人根本搞不清楚狀況,才有這些論調,所以才要「轉型正義」


◎黃世鑫小檔案
現職︰台北大學財政系名譽教授、黨產歸零聯盟召集人
學歷︰德國基爾大學財政學博士
經歷︰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院長、台北大學財政系系主任、中興大學財政研究所所長
研究領域︰財政學、政治經濟學、公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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