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開會時間: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時
貳、 開會地點:空軍官兵活動中心三樓會議室
參、 主持人:林部長全 記錄:陳美芳
肆、 出席者: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張哲琛、林永瑞、黃昭順、鄭國珍、彭慧娟、李力威、高仲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孫慧敏、明暉法律事務所陳明暉律師、莊家實
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影)邱順清、阮森卿、(中廣)林○利
林委員賢郎(請假)
許委員志雄(請假)
陳委員傳岳
許委員松根
國防部 唐玉忠、黃靜貽
法務部 林秀蓮
經濟部 謝楊銘
交通部 陳盈蓉、姚秉忠、鄭傑元
行政院新聞局 張裕然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陳震宗、楊虎、李華○
財政部李政務次長瑞倉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洪寶川、張佩智、陳文龍、陳官保、李政宗
伍、主持人致詞:
本部自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成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迄今,分別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及二月四日二次與國民黨協商黨產歸還國庫之處理原則暨相關事宜,會中國民黨代表堅持通案處理原則不應納入討論議題,並表示個案部分,已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處理,請各相關單位逕洽該事務所協商處理方式。該二次會議僅由國民黨代表確認國民黨擬處理之房地範圍,係限於臺灣光復初期國民黨以轉帳方式取得原屬國有財產中仍登記為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所有之不動產,即目前協商處理中之二十四筆土地五棟房屋、五家戲院轉帳之房地及實踐大樓、實踐堂房屋,並未就實質歸還問題進行討論。
本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與國民黨委託之律師協商結果,就前述國民黨同意處理之個案,請受託律師向國民黨轉達處理方式。惟其中部分個案,如五家戲院應如何處理,迄未獲國民黨確認。且據報載,國民黨己於今年五月間出售其中一家新生戲院房地。另,國民黨最近積極處分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亦讓外界質疑專案小組協商處理黨產之行政效率與決心。為澄清外界疑慮,加速處理時程,並確保國庫權益,實有必要再邀請國民黨進一步協商,本部爰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函請國民黨提供開會時程,俾憑召開會議研商。惟國民黨並未即時回應,故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再次發開會通知,訂於十月七日邀請國民黨協商黨產處理事宜。嗣接獲國民黨委託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函告,國民黨同意於十月十二日擇定於空軍官兵活動中心與本部會商土地二十四筆五棟房屋、五家戲院中轉帳撥用之不動產、實踐大樓、實踐堂房屋及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二之四地號等五筆土地之處理方式,爰依國民黨要求之時間地點,改辦開會通知,召開本次會議。至於討論議題,仍依原開會通知單所列,希望能將中廣公司作價轉帳及以政府預算購置取得之土地,暨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以轉帳撥用等方式取得之房地,其已處分之價款或被徵收之補償價款之處理方式,併同討論。
這次會議的召開,非常不容易,本人期盼與會代表都能以中立、客觀及理性的態度來參與討論,也希望討論結果能獲致共識,讓長久以來無法順利解決的問題,得以加快腳步,有所進展。
陸、國產局報告會議有關事宜:
本次會議之討論議題主要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係就國民黨原已同意處理之個案,即轉帳撥用取得之二十四筆土地五棟房屋、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影公司)以轉帳讓售取得仍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之新世界、嘉義、壽星、光華及新生五家戲院房地、實踐大樓及實踐堂房屋之處理方式作進一步確認,經列為討論事項(一)至(三)。第二部分係就原未納入協商處理之範圍,但屬性與討論事項(一)、(二)大致相同之不動產,即本局清查發現原屬轉帳撥用取得,仍登記為國民黨所有之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二之四地號等五筆土地、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公司)以作價轉帳接收日治時期臺灣放送協會各地支部財產,如臺北市仁愛路大樓土地、臺北縣板橋市民族段土地、花蓮市民勤段土地,及以政府預算購置之嘉義縣民雄鄉土地,以及國民黨及附隨組織以轉帳撥用等方式取得之房地,其已處分之價款或被徵收之補償價款等之處理方式。其中新清查發現之五筆土地,列為討論事項(四),據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十月四日函告,已同意納入協商;其他兩個議題列為討論事項(五)、(六),我們希望在前面四個議題都有進展後,能夠接續討論。
柒、討論事項:
(一)國民黨同意拋棄以轉帳方式取得之五棟房屋二十四筆土地所有權,請儘速洽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所有權及國有登記事宜。
國民黨意見:本黨已於今年八月將全部相關移轉文件送至八個縣市之地政機關,迄今已完成二十四筆土地、四棟建物之拋棄登記,由中華民國取得所有權。其中坐落臺南市之一棟建物,業遭拆除,並經臺南市政府辦理滅失登記,本黨委託之律師刻函請臺南市政府查明拆除緣由中。
專案小組意見:本案二十四筆土地五棟房屋之所有權,除其中一棟房屋遭拆除正查處外,其餘均已由國民黨拋棄返還國有,感謝國民黨之配合與努力。至於已遭拆除之建物,既為協商處理之標的,倘經臺南市政府查明已辦理徵收或補償,請將該補償價款送國產局解繳國庫。
結論:臺灣光復初期,國民黨以轉帳方式取得之財產,其中仍登記為該黨所有之二十四筆土地五棟房屋,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前拋棄二十四筆土地四棟房屋所有權,並辦妥國有登記,另一棟房屋已被拆除,如有徵收或補償款,請國民黨送國產局解繳國庫。
(二)中影公司以轉帳方式取得仍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之新世界、嘉義、壽星、光華及新生五家戲院房地之處理方式,請討論。
國民黨意見:五家戲院屬中影公司轉帳取得部分,已與其他中影公司自行出資買受之財產混合,且慮及中影公司股東權益及因應公司法等相關規定,本黨前於今(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委請代理律師與國產局協商時,提出中影公司所有因轉帳撥用取得之土地按公告現值計價,以華夏公司持有中影公司之股票作價捐贈之處理方案,然囿於股票計價易生爭議,已於今年七月九日委由律師函文通知國產局,表示願意以現金方式捐贈。經檢視轉帳之不動產面積,佐以九十三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總額,再按華夏公司持有中影公司百分之八二.二四股份比例計算,擬捐贈之現金約為新臺幣三億四、四九一萬九、四二八元。
專案小組意見:五家戲院屬中影公司轉帳取得部分,應補償國庫之合理價格,國產局原建議土地按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現國民黨提出以九十三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總額,再按華夏公司持有中影公司百分之八二.二四股份比例計算,並不合理。如國民黨無法接受國產局意見,建議尚未處分之新生戲院土地及其他四家戲院之坐落基地,按原物返還國庫,已處分之新生戲院房地,則按實際處分價款,並加計至返還日之法定利息返還國庫。另為確保國庫權益,建議國民黨以現金定存單或股票質押,提供擔保,再處分其持有之華夏公司股權。
結論:臺灣光復初期,中影公司以轉帳方式取得之戲院財產,其中仍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之新世界、嘉義、壽星、光華及新生五家戲院房地,返還國庫之計價方式、原物返還、返還比例等問題,雙方未達成共識,為及早解決,授權國產局與國民黨委任律師進一步協商處理。
(三)實踐大樓及實踐堂房屋之處理方式,請討論。
國民黨意見:本黨已依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之協商結果,委請建築師就該二棟建物安全進行鑑定事宜。倘中油公司就四千八百萬之典價已不再請求,且亦無追收使用補償金乙事,則本黨就該二棟所有權究採登記予中油公司所同意之第三人或拋棄占有,無任何意見,且願配合辦理。
專案小組意見:實踐大樓倘經鑑定安全無虞,同意不予拆除,並請國民黨儘速辦理鑑定事宜。實踐大樓及實踐堂房屋,倘國民黨同意以拋棄所有權方式登記為國有,則不追收歷年使用補償金。至於中油公司對實踐大樓及實踐堂房屋預付之典價,則由該公司以辦理減帳或減資或以其他適法之帳務方式處理。
結論:國民黨既已辦理實踐大樓鑑定,俟結果無安全顧慮後,併同實踐堂以拋棄所有權方式登記為國有。
(四)國產局清查發現原屬轉帳方式取得,仍登記為國民黨所有之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二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及中山區正義段三小段四九三地號五筆土地之處理方式,請討論。
國民黨意見:坐落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二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地號四筆土地,為配合臺北市政府之重大建設,己於七十九年間提供作為交通廣場及道路用地使用。因該等用地坐落臺北市,已於今年八月向臺北市政府表達捐贈之意,並於九月間將相關移轉文件送臺北市政府。至坐落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三小段四九三地號土地,同意捐贈國產局,因地上建物為他人使用中,刻協調該建物使用事宜。
專案小組意見:本案五筆土地與討論事項(一)二十四筆土地五棟房屋同屬國民黨轉帳撥用取得之國家資產,理應歸還國庫,而非捐贈與臺北市政府。其處理方式宜與上述不動產一致,以拋棄所有權方式登記為國有,至地上有國民黨所有房屋部分,國產局同意由房屋所有權人承租所使用之國有土地。
結論: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二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地號四筆土地,請國民黨洽臺北市政府研議撤回贈與案(會後國民黨委任之律師通知國產局,表示國民黨已洽臺北市政府同意撤回原贈與案),改以拋棄所有權方式登記為國有。至於中山區正義段三小段四九三地號土地,國民黨既已同意以拋棄所有權方式辦理國有登記,請繼續辦理。
(五)中廣公司接收日治時期臺灣放送協會各地支部財產,如原臺北市仁愛路大樓土地、臺北縣板橋市民族段土地、花蓮市民勤段土地,及以政府預算購置之嘉義縣民雄鄉土地之處理方式,請討論。
國民黨意見:1.中廣公司為一獨立法人,其所有資產均依法取得,並無以政府預算購置土地等情事,且並未在雙方原協商範圍,不應納入議程。
2.中央黨部之房地於民國三十八年借用後,再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承租、承購,請不要列入黨產處理。
3.以往中廣公司之費用(含人事費)均由交通部編列預算補助,協助政府處理相關宣傳工作。
4.國民黨黨營事業均依公司法登記成立,營運受經濟部監督,係屬合法之公司。
專案小組意見:臺北市仁愛路大樓土地、臺北縣板橋市民族段土地及花蓮市民勤段土地係中廣公司作價轉帳取得,嘉義縣民雄鄉土地係以政府預算購置取得,該等土地雖經中廣公司辦理登記取得產權,惟當年並未支付對價,無法否認其原屬國家資產之事實,與國民黨目前同意處理之二十四筆土地五棟房屋及五家戲院房地分別登記為國民黨及中影公司所有之情形相同,且未來倘國民黨處分中廣公司股權,其處分價款仍歸國民黨所有,故該等土地仍應納入處理範圍,歸還國庫,處理方式建議如下:
1.中廣公司作價轉帳取得部分,已移轉第三人者,請中廣公司返還處分價款,並加計至返還日之法定利息;仍登記為中廣公司所有者,請中廣公司以拋棄所有權方式登記為國有。
2.以政府預算購置取得之嘉義縣民雄鄉土地,目前已進行訴訟程序,請國民黨停止訴訟,由中廣公司以拋棄所有權方式登記為國有。
結論:本項議題,因雙方基本立場落差甚大,不進行討論,與會雙方各自表述意見,不作具體結論。
(六)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以轉帳撥用、轉帳讓售、作價轉帳、運用政府預算購置等方式取得之房地,已處分之價款或被徵收之補償價款,應如何處理,請討論。
國民黨意見:已逾越雙方協商範圍,且何謂「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之財產定義不明,將範圍擴大至本黨已處分或徵收之不動產,更不適法,不應納入議程。
專案小組意見:1.專案小組目前處理黨產歸還國庫事宜,係依據監察院九十年四月六日調查報告之調查意見「行政院應本維護國家財產權益立場,確實清查國民黨以轉帳撥用等方式取得不動產之現況,依法處理。」辦理。就監察院調查報告所列標的清查結果,屬國民黨或由國民黨掌握人事及營運權之組織,無償取得國家資產者,始納入處理範圍。另,因「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尚未完成立法,為使各機關與國民黨協商有所依循,專案小組已擬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報請行政院核定,據以執行。該原則草擬時,曾列入與國民黨討論之議題,惟國民黨拒絕討論。
2.轉帳撥用、轉帳讓售、作價轉帳、運用政府預算購置之房地,為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無償取得之國家資產,理應歸還國庫。目前仍登記為國民黨所有之大部分不動產,已同意以拋棄所有權方式登記為國有,而其已處分或被徵收之不動產,亦應比照辦理,故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應返還原處分價款或被徵收之補償價款,並加計至返還日之法定利息。
3.國民黨中央黨部基地係依國有財產法租購,雖屬合法,惟其於執政期間先行占用國有房地,尚難認屬正當,請國民黨按基地市價補償國庫,但原支付之對價,得按法定利率加計利息於補償價款內扣除。
結論:本項議題,因雙方基本立場落差甚大,不進行討論,與會雙方各自表述意見,不作具體結論。
捌、散會:中午十二時十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