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國45年1月21日交通部交郵(45)字第00530號代電以,中廣公司接管日據各廣播電台土地案經呈奉 鈞院45年1月16日台(45)財0228號令復略以:「中廣公司為申辦土地囑託登記可予證明」,爰發給證明書略以:「台灣光復時期由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接管日據時期台灣區各廣播電台房屋地產統由改組後之中廣公司掌理,特此證明。」
二、中廣公司接收日據時期台灣放送協會及經政府預算支出之財產部分,業經交通部循司法程序訴請塗銷中廣公司不動產所有權。
註:目前已有嘉義民雄機室經判決交通部敗訴確定、彰化芬園機室經判決交通部勝訴確定,另有板橋機室、八里機室及花蓮電台3案仍訴訟中。
附檔一:台灣放送協會所有房地產交由中廣掌理之交通部電文
附檔二:民國45年交通部長袁守謙開列的「交通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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