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7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立院通過初審(自由 2016/06/06)


  • 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委員會今下午初審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全案提報院會審查前,仍須經朝野協商;未來行政院下將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初審通過版本定義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僅國民黨受規範,救國團、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團體也都納管。
  • 根據初審通過的版本,行政院下得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追討不當黨產,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到十三人,由行政院長派任、任期四年,同一黨籍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而委員會可向有關機關調閱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並可要求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賬冊。
  • 草案明文指出,規範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的政黨,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法人、團體、機構等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條例通過六個月內要申報財產,包含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各類事業投資等,如果不申報,每次可罰新台幣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的罰鍰,累計處罰五次,即可推定該黨產為不當黨產;並將無法舉證來源合法的黨產都推定為不當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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