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清查國民黨及其黨營事業、附隨組織所有取自國家資產之辦理情形(2007/4)
壹、追查國民黨黨產緣由
監察院於90年4月間將核准由國民黨轉帳撥用之國有特種房地、撥歸經營之19家日產戲院、受贈與之地方所有土地及建物之調查結果函送行政院,請清查、依法處理。經行政院分別函轉內政部及本部查處,內政部於90年7月查復略以,早年鄉鎮有土地,因公產管理法令不甚完備,導致鄉鎮公所於77年以前,基於政策或實務考量,將其管有不動產贈與國民黨所屬民眾服務分社;嗣後公產管理法規日益完善,已無類似情事發生;本部亦於90年7月查復行政院略以,國民黨轉帳撥用國有特種房地、撥歸經營19家日產戲院,係經由前公產機關同意,報行政院核准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物權移轉登記,尚難依法令規定逕行辦理塗銷該黨之所有權。為解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問題,業經法務部研擬「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先後於91.9.13及94.10.17函送立法院審議。
貳、黨產之清查
國民黨前主席連戰先生於93年總統大選前向媒體宣布,將主動歸還實踐大樓及新世界等7家戲院房地。為確實掌握其應歸還房地資料,本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自92年10月起,依監察院調查報告所列之房地清冊及卷存檔案資料,洽地政機關調閱土地登記沿革資料,復依95.8.23行政院第3003次院會院長提示事項「國民黨及其黨營事業、附隨組織曾經擁有或仍然擁有的資產,有多少是由政府、各級政府或國營事業所轉讓得來的?方式為何?總價值是多少?」,據以清查結果,目前掌握國民黨取得或使用國家各類不動產,總計土地685筆,面積約147.7公頃,按9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為243億2,600萬元(未含轉帳撥用之特種房屋價值)。
參、處理情形
一、 成立專案小組
本部依 游前院長於92.12.9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第18次委員會議指示,於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成立黨產處理專案小組,處理政黨不當取得國家資產歸還事宜。該專案小組由財政部部長召集,並請林賢郎會計師、許志雄政務委員、陳傳岳律師及許松根教授共同組成。專案小組之下由國產局成立工作小組,並請經濟部、國防部、內政部、主計處等相關部會派員參加。專案小組成立迄今,已召開6次專案小組會議,與國民黨協商3次。
二、處理成果
(一)訂定作業規範
訂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及「各機關處理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專案獎懲要點」,報奉行政院核定,作為現階段各機關與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協商處理之依據,並鼓勵各機關及人員積極處理,勇於任事。
(二)協商處理機制概況
1.需協商處理之國家資產範圍
包括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權利等。其中不動產部分係指:
(1)光復前奉核准轉帳撥用之國有特種房屋及基地。
(2)核准轉帳讓售接收之戲院。
(3)核准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作價轉帳之不動產。
(4)以政府機關編列預算購置之不動產。
(5)因占用關係而承租、承購之國有不動產。
(6)無償使用之國有不動產。
(7)占用之國有不動產。
(8)其他經有關機關清查提報應協調處理之國有不動產。
2.上述各類不動產之協商處理原則
(1)所有權仍登記為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所有者,協調其歸還國庫。但有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歸還國庫前塗銷登記,辦理塗銷登記有困難者,協調其按市價補償國庫;有被占用者,除符合國有財產法出租要件者,得按現狀歸還國庫外,應先於歸還國庫前排除占用,排除有困難者,協調其按市價補償國庫。
(2)所有權已全部移轉登記於第三人者,協調其返還處分價款,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之百分之五法定利率加計利息。
(3)已全部或部分被徵收者,協調其返還徵收補償費,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之百分之五法定利率加計利息。
(4)已拆除改建或部分移轉者,協調其按基地市價補償國庫。
(5)前4款取得之國有不動產,原有支付對價者,得按民法第203條規定之百分之五法定利率加計利息於補償價款或處分價款內扣除。
(6)已依法租用之國有不動產,由管理機關重新協調租賃條件改訂租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7)依約定無償使用之國有不動產,由管理機關請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繳交使用補償金,並將地上建物拆除或無償移轉所有權為國有;地上建物移轉所有權為國有後,使用人符合出租規定者,房地得併同出租。
(8)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未取得國有不動產之使用權源者,由各機關請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協調依民法不當得利繳交使用補償金,並將地上建物拆除,或無償移轉所有權為國有,或依規定出租。
3.處理程序
(1)需協商處理之國家資產及其期程,由專案小組決定後,交由各有關機關執行。
(2)各機關與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協商結果與處理原則不同者,得經提報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後,依協商結果執行。
(3)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個案處理方式,由各機關擬具處理意見提報專案小組審議後據以執行。
(4)本原則實施前已由各機關提起訴訟或協調處理之案件,應繼續依既定時程執行。
4.處理成果:
(1)本部國產局於92.12.24先與國民黨中央黨部前行政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哲琛先生洽談,獲同意就現有財產中,屬轉帳撥用、轉帳讓售及各級政府機關捐贈等原因取得者,歸還國庫,並從7家戲院先行處理。
(2)經協商該黨完成抛棄所有權辦理國有登記及返還之不動產,暨土地57筆,面積1.8643公頃,價值按9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約13億元,僅占目前掌握該黨取得及使用土地面積之1.26﹪、占目前掌握該黨取得及使用土地價值之5.34﹪;另有房屋6棟,面積約14,657.23平方公尺,課稅現值為8千1百餘萬元。
(3)上述土地中,實踐大樓及實踐堂房屋之國有基地1筆,面積0.2418公頃,按9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為5.89億元,都市計畫為商業區,係在政府放棄國民黨應歸還前收取之預付典價4,800萬元及追收歷年使用補償金5,657萬餘元之下,國民黨同意拋棄所有權。其餘56筆土地,計29筆坐落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行政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0.5681公頃,按9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為7.0863億元;坐落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水利用地及交通用地,計27筆,面積1.0544公頃,按9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為0.0231億元。
肆、黨產資訊公開措施
為保護善意第三人權益,讓社會大眾了解國民黨、中廣公司及中影公司取自國家資產之不動產資料,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自93.8.12起陸續發布新聞稿, 94.11.1起並於國產局網站上公布仍登記為國民黨、中影及中廣公司所有之國家資產之土地標示,供民眾瀏覽,提醒社會大眾,以免承購後發生不必要之爭議。
二、將位於土地參考資訊檔試辦地區之臺北市、臺中市、嘉義縣內,國民黨、中影公司及中廣公司取得之國家資產資訊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提醒欲承購者,倘「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立法通過後,該等財產將有適用風險。
三、交通部已提起訴訟之案件,已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將訴訟繫屬之事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
伍、目前遭遇之困難
一、對於已登記為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所有之不當黨產,現階段無法逕行辦理塗銷其所有權或禁止其買賣移轉。對於已移轉第三人或被徵收部分,亦無法剝奪現所有人之權利請求歸還國庫。
二、另就法律面、實務面及風險面分析結果,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已提起訴訟部分,向法院聲請假處分,雖於法有據,惟實務上以年度預算編列擔保金約21億餘元,獲立法院通過之可能性不高;倘欲動用第二預備金,又因其金額超過5,000萬元,需經立法院之同意,其可行性亦不高,故難以提供擔保金方式,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三、依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之「政黨法」草案第16條及第30條規定,該法施行前,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者,應於該法施行後二年內將其出資轉讓或信託,及政黨有違反法律或以無法律原因取得之財產,原權利人因時效消滅不能請求返還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各該相關法律規定,以現存利益為限,請求返還,而該黨近來還加速出脫黨產,未來該法案縱經審議通過,恐將造成無資產可追討之窘境。
陸、後續工作
一、新世界等5家戲院及已出售之新生戲院部分房地處分價款,繼續與國民黨、中影公司協商歸還事宜。
二、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派及早通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俾處理上有法律憑據。
三、請各機關持續清查國民黨黨產是否仍有取自國家資產之情形。
四、鑑於「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恐無法於近期內完成立法,為免日後無不當黨產可追討,宜於「政黨法」草案明訂「本法施行前,政黨投資或經營之營利事業財產及政黨所有財產屬不當取得者,應按原物歸還國庫;其已處分或被徵收者,應將原處分價款或徵收補償費加計利息歸還國庫。」,以便據以追索。
五、目前已依規定出租予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之土地,將俟機收回,或於該黨出售其地上建物時主張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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