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6

清查國民黨及其黨營事業、相關附隨組織減免稅捐情形

壹、清查標的

一、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歷年來享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金額。
二、清查國民黨取得黨營事業盈餘分配及其他利息、租金等收入有無課稅及其給付員工之薪資所得納稅情形。

貳、清查成果

一、地價稅及房屋稅部分
1.經各機關就清查所得資料統計自51年至95年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概算如下:
1)地價稅減免稅額合計數:約23,395,309
2)房屋稅減免稅額合計數:約38,403,923
2.經檢討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有關地價稅、房屋稅減免規定,現仍適用者為財政部68626日台財稅第34287號函(合法政黨辦公室用地免徵地價稅)及88729日台財稅第881929562號函(救國團所有青年育樂中心禮堂兼球場房屋免徵房屋稅)等二則函釋。上開二則函釋規定業經檢討,並參酌各稽徵機關意見,由財政部於9633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11820號令予以廢止。
二、所得稅部分
以國民黨於86年度至94年度間取得之股利、利息及租金收入分析,如該黨未適用免稅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額推估約2,437,077,513元。 

類別
金額
備註
地價稅
2,339萬元
  • 5195年減免數
  • 相關減免規定已於96.3.3廢止
房屋稅
3,840萬元
所得稅
243,707萬元
以財政部目前掌握之86年度至94年度資料分析國民黨於該期間內取得之股利、利息及租金收入,如該黨未適用免稅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額推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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