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6

重要個案說明:國民黨原中央黨部基地(2006)

國民黨原中央黨部地址為台北巿中山南路11號,基地座落台北巿中正段三小段104地號,面積0.6021公頃,按9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為11億4,700萬元。係該黨先占用國有房地後,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規定辦理承租,並於79年間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規定辦理價購取得。當年土地售價係按公告現值加二成計算為3億7,404萬8,604元,房屋售價按課稅現值計算為307萬3,065元,合計3億7,712萬1,669元。嗣經該黨改建大樓,並於95.3.29移轉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

中國國民黨原中央黨部大樓之大事紀 (96.4.4)
時間
內容
日據時期
屬國庫及日本赤十字會社所有
光復後
政府以特種財產接收;經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移交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使用
45.7.17
地上建物辦妥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
46.3.26
土地辦妥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
50.9.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成立)
56.10.10~58.9.30
國民黨與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簽訂借用契約,並由該處出具同意書供國民黨整建老舊地上建物。
58.12.1~60.11.30
續訂借用契約,期滿後未再續訂,呈占用狀態。
72.2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向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申租國有房地,並訂約承租。
79.3.1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向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申請承購國有房地
79.6.30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繳清房地價款,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民黨所有
83.4.11
地上物拆除改建
95.3.29
國民黨將房地出售予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

國民黨租購台北巿中山南路11號國有房地案過程說明(2007.09.05新增)

  1.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委員會)於民國72年2月檢證申請承租前述房地,經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規定通知該委員會繳納自民國57年4月起至民國72年3月止之歷年使用補償金4,573萬7,400元後(按當時被占用國有房地出租,追收之歷年使用補償金以15年為限,民國74年9月起始奉行政院核定以5年為限),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72年4月1日起至民國7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53萬9,735元。租期屆滿後續訂租約,租期自民國76年1月1日起至民國80年12月31日止,民國76年7月1日以後每月房地租金調整為55萬333元。 
  2. 民國79年3月1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於租約到期前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規定申請承購本案房地。依國有財產法第58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等規定,其房屋按台北巿稅捐稽征機關查估之當年期價額307萬3,065元計算,土地按當年度國有土地地價區段加成計算標準表,因本案土地地價區段屬2成區,因此以土地公告現值加2成計算,即3億7,404萬8,604元,房地產價合計3億7,712萬1,669元。當時地政機關已於79年6月1日完成新年度之土地現值評定作業,將於79年7月1日公告,本案土地為104,400/平方公尺,較上年度(即78年度)上漲一倍有餘,惟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仍於79年6月30日,以78年公告現值51,770/平方公尺加2成計算賣出。

    2 則留言:

    1. 很納悶…既然民進黨每次只會追討國民黨黨產…是否因該從李登輝時代開始追討…包含在經國時代所留下的黨產剩多少留多少也該跟國人說清楚…不要放過賣台老賊李登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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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很納悶…既然民進黨每次只會追討國民黨黨產…是否因該從李登輝時代開始追討…包含在經國時代所留下的黨產剩多少留多少也該跟國人說清楚…不要放過賣台老賊李登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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