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將黨產譬喻為「贓款」之說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甫於今年6月1日做成之93年度自字第285號刑事判決(全文參見附檔)已指出:中國國民黨黨產之取得,有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將所管有之公有財產贈與、轉帳撥用、或撥歸中國國民黨所有、經營之情形,顯不合現代民主法治、政黨政治之理念,早有爭議,除行政院所提「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外,並有監察院2001年4月2日之調查報告可稽,顯屬可受公評之事。因其不當取得,而以「贓款」為比喻,乃適當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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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93年度自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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