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雄 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 前行政院政務委員
一、轉型正義何在?
一個國家從威權統治走向民主,最重要的課題之一,就是必須追求轉型正義。簡言之,對於過去不公不義的事實,應經由調查、公布,將真相呈現於世人,並且追究加害者的責任,弭平受害者的冤屈,進而鞏固民主的基礎。台灣分期付款式的民主化進程,雖然贏得「寧靜革命」的雅號,卻也付出沈重的代價;轉型正義的隱晦不彰,就是明顯的例子。
解嚴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中國國民黨仍然掌握政權,當然不肯落實轉型正義。2000年我國首度政黨輪替,民進黨在準備不足的情況下匆匆執政,加上國會席次不到三分之一,朝小野大,政府運作受到百般刁難,豈有心思與能力推動轉型正義?更且,陳水扁總統上任前即拜訪白色恐怖的特務頭子、前總政戰部主任王昇,並允諾續聘為國策顧問。此舉令民主人士瞠目結舌,不滿者甚至用「與罪惡妥協」的字眼嚴加批判。接著,民進黨政府成立,首任閣揆由軍人出身的唐飛擔任,又與文官統制(civilian control)原則格格不入,似乎未能擺脫威權體制的陰影。陳總統所以做出這些決定與行動,諒係為了穩定政局,包含諸多無奈,但如此一來,犧牲了轉型正義,代價未免太大。
轉型正義未實現,後遺症相當大。例如,威權時代向邪惡權力靠攏、甚至充當情治單位打手或政府爪牙的大學教師,曾經犯下侵害學術自由、踐踏人權的惡行劣跡,於民主轉型後,在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大義名分下,仍然可以利用既得的優勢地位,繼續在校園內外發揮強大的影響力,而且表現出一副理直氣壯的樣子,讓其他教師既憤慨,又充滿無力感。
司法也是值得關切的領域,多少法官與檢察官過去違背司法倫理,趨炎附勢,枉法偵審,迫害人權,如今依舊位居要津,主導司法的運作,並污染下一代的司法人員?司法未實現轉型正義,司法人員欠缺轉型正義觀念,勢必降低偵審品質,成為司法形象不佳的癥結。扁案是涉及「政治司法化」與「司法政治化」的典型事件,內容複雜,不便詳論,但只要看到輿論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與法定法官原則、以及侵害司法人權的議論,還有同一法官在陳水扁國務機要費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竟然採取兩種完全不同的態度與見解之現象,就可知道問題的嚴重性。再以胡志強涉嫌詐領退休金一案為例,因時任新聞局長的胡志強退休時,將留學英國期間申報為黨職年資,依「黨職併公職」方式領取退休金,引起各界質疑,行政院爰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該案經台中地檢署受理偵查,嗣以不起訴結案。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中表示:「考試院基於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成立之初衷,係為因應當時環境需要,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其性質與政府工作至為相近,其雖非政府公務機關,但實質與一般人民團體或民間機構亦有所不同,因此有彼此年資可互相採計之考量……經核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意旨,尚無不合……被告擔任國民黨黨職之年資,自可併入其退休年資。」(95年度偵字第16705號)。檢察官將「留學生併黨職」及「黨職併公職」視為理所當然,無疑是出於黨國一體的思維,與立憲民主原理大相扞格。
其實,民進黨執政期間也曾在某些領域努力追求轉型正義的實現,而追討中國國民黨黨產堪稱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如果從數字評斷,實際追討的成果極為有限,顯然是失敗的;但若考量追討行動本身所蘊含的意義、追討過程激發的省思、以及最終社會觀念的大轉變,應該可以肯定,這是一個值得稱許的「政績」。2008年5月行政院進行八年政績回顧時,特別將「追討不當黨產」列入,作為「民主改革、轉型正義」施政成果的四大典範之一(其他三項為:「推動公民投票」、「推動正名,彰顯台灣主體性」、「落實人權保障」),不是沒有道理的。
二、追討黨產的契機
中國國民黨擁有數以百億、千億計的財產,確實數字如何,無人說得清楚。唯一可以確定的是,該黨財力雄厚,全球找不出其他足以匹敵的政黨。
政黨乃政治團體,非財團或營利事業,主要收入來源應為黨員繳交的黨費、政治獻金或政黨補助金,數額有限。中國國民黨能夠累積龐大黨產,其中必有蹊蹺。『自由中國』雜誌早在1958年的社論「從滿街蘋果談到外匯管制的弊端」(第18卷第5期,3月1日出版)就披露,中國國民黨中央財委會享有特種外匯批准權,賺取匯率差價。這是藉執政之便,特權牟利的事例。1960年由傅正執筆的社論「國庫不是國民黨的私囊!」(第22卷第11期,6月1日出版)進一步指出「國民黨經常把國庫看成了黨庫,予取予求」,而對「國庫通黨庫」的惡劣行徑大事撻伐。在高壓統治時代能有這種讜論,言人所不敢言,其道德勇氣令人佩服。
民主轉型後,言論逐漸開放,黨產問題受重視的程度也與日俱增,有關著作陸續出現。例如,1991年陳師孟等六位經濟學者合著澄社報告『解構黨國資本主義』,對中國國民黨黨營事業的根本問題與弊端,深入加以分析、檢討。2000年梁永煌、田習如合著『拍賣國民黨──黨產大清算』(財訊),對黨產的形成、脈絡、內容、影響及走向,都有翔實犀利的說明、剖析與見解。書中直指黨營事業是台灣金權政治的大怪獸,黨產六千億稱霸全世界,是「台灣之癌」,必須接受緊急外科手術;同時認為,追討黨產、監督黨產甚至終結黨產,都將排入台灣政治具體進程中。同一時期,在野人士及政黨開始發起全民追討黨產活動,於1995年11月4日成立「全民追討黨產聯盟」(總召黃煌雄),2001年1月14日成立「全民監督黨產改革聯盟」(召集人蔡墩銘)。
關於黨產的追討,民間走在前頭,公權力的介入遲至新舊世紀交替之際才開始。監察院據學者張清溪、陳師孟、黃世鑫、王塗發等陳訴:為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將其所管有之公有財產贈與、轉帳撥用或撥歸予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所有或經營,是否涉有違失一案,於2000年1月20日指派監察委員黃煌雄、趙昌平、林秋山及張德銘調查。翌年4月2日調查委員完成調查報告,表明三點意見如下:
一、行政機關於訓政時期將中國國民黨以政府名義接收之國有特種房屋,以轉帳撥用等帳面處理方式移轉予該黨,以及於行憲後將該等房屋所屬基地併列轉帳予該黨,與當時法令規定有悖之嫌,行政院應本維護國家財產權益立場,確實清查該等房屋及基地現況,依法處理。
二、行政院及相關政府機關對於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歸中國國民黨經營之19家戲院,未能釐清該黨僅有經營權而無所有權,致該等戲院現已移轉予他人或仍登記該黨所有,行政院應本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之職責,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
三、各級政府機關將其管有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陸續贈與中國國民黨,顯與憲法規定及法律之實質精神有悖,亦似與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列示之公有財產管理方式不符,行政院應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
該調查報告涉及接收自日產的國有特種房屋及其基地114筆、戲院19家,以及各級政府贈與的土地86筆、建築物37筆。
2001年4月6日監察院檢附上開調查意見,分成三案函請行政院「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見復」(90院台財字第902200244號至902200246號函)。從此,開啟政府追討黨產的行動,而我在行政院政務委員任內,亦與追討黨產的工作結下不解之緣。
三、「澈底清理」、「依法處理」
事實上,1999年底台灣法學會成立「政黨黨產及黨營事業法規範研究小組」,我為成員之一,後來亦參與「全民監督黨產改革聯盟」的活動,對黨產問題相當關心,並深切了解其嚴重性。更早,台灣推動憲改之初,我任職於張榮發基金會國家政策研究中心,參加由專家學者組成的「憲政改革專案小組」,共同完成「中華民國憲法改革案」(1990年6月23日),其中特別列入「政黨」專章,明定「政黨除發行機關刊物外,不得擁有或經營營利事業」(第78條)、「政黨之財務應予公開」(第79條)。當時雖未直接提出追討黨產的規範,但條文已反映出對黨產的關切與疑慮。2000年8月10日監委針對黨產召開第一次諮詢會議,我受邀出席,強調追討黨產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因此,黨產應如何處理,我於入閣前已有一定的看法。
當行政院接到監察院要求「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黨產的函件後,對於因應方式一時還未拿定主意。我在非正式的諮詢意見中表示,應汲取德國經驗,制定特別法,作為處理的依據;而且,應讓財政部及法務部認同此一構想,俾院部步調一致。該建議幸獲採納,不久我進入內閣,擔任政務委員,負責追討黨產任務時,即秉持先前構想,將推動立法列為重點工作。
關於監察院要求的「澈底清理」部分,若僅限於調查報告所指256筆不動產,則藉由行政權的運作尚可處理。但是,不當黨產範圍極廣,其他方面的問題更加嚴重、複雜,實有一併澈底清理的必要,只是在未特別立法的前提下,困難重重。更何況「依法處理」部分,依據現行法顯然窒礙難行,因為黨產的取得殆皆經過合法形式的包裝,縱使合法性有問題,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考量,或已罹於時效或除斥期間已經過,且可能涉及第三人既得權益的保障,實務上難以追討。有鑑於此,針對黨產的清理與處理制定特別法,妥為規範,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2001年10月12日我於行政院召開清理黨產第一次會議,邀集財政部、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研考會及台灣省政府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獲致結論略以:中國國民黨將原屬國家的財產移轉登記為該黨所有,或接受各級政府機構無償贈與土地及建築物,係訓政時期及戒嚴時期,以黨領政、黨國不分時代的現象,不符實質法治國家原則的要求。不過,由於該等行為距今時日久遠,依現行法律規定,似無法要求中國國民黨返還原屬公有的財產。為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行政院爰請法務部進一步研究以特別立法課中國國民黨返還財產的可行性及合憲性。
當時各界對黨產問題仍感陌生,甚至受到國民黨的誤導,將追討黨產比擬為共產黨的清算鬥爭,如同毒蛇猛獸,非常要不得。有鑑於此,政府的處理必須審慎為要,不宜操之過急。站在甫上台的民進黨政府立場,如何獲得各相關機關人員的認同,以及讓媒體記者理解,進而爭取人民支持,是不能輕忽的課題。為了達成目的,舉凡開會研議、會前會後的溝通與協商、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及接受媒體的詢問,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應比平常更加用心。
坦白說,黨產特別立法攸關轉型正義的實現,法務部是否充分了解,能夠在正確的認知下推動,我不能沒有疑慮。因此,我特別在會前會後與法務部代表反覆溝通、討論,建立共識。值得欣慰的是,法務部很快就進入狀況,積極完成行政院交付的任務。
同年11月19日行政院續就有關問題召開會議討論,會後發出新聞稿表示:「經各相關部會再次清查結果,並未發現其他有利於國民黨之證據資料。又行政院於十月十一日函請中國國民黨就監察院調查意見,於文到二週內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惟國民黨迄未回覆」,同時指出:「中國國民黨擁有鉅額財產,外界早有訾議,其問題的嚴重性,遠超過上開監察院要求追查的三個案子。基本上,國民黨在訓政時期、戒嚴時期及動員戡亂時期,亦即所謂以黨領政、黨國不分的時代,利用執政地位低價購買公有土地、投資經營特權事業,據以累積數以千百億計的龐大財產,顯然違反立憲精神,且背離政黨政治原理。因為,在一般民主國家,政黨經費主要來源應為黨員所繳交的黨費及政治獻金,或者加上國家對於政黨的財政補助。而且,政黨係政治團體,應以政治參與為目的,豈可任意從事營利事業,牟取不當利益?有鑑於此,清理國民黨黨產,不宜限於監察院所提示者,而應本於實質法治國原則,對於國民黨以類似手法取得的財產利益一併處理,始符合正義理念,並可創造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奠定我國憲政健全發展的基礎。就我國當前政治情況觀之,為達成此一目標,殆僅制定特別法一途可循。」
該新聞稿進一步表明,關於制定特別法之議,法務部經深入研究後,認為可行,且無論從政黨政治、民主原則、平等原則、財產保障或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層面探討,均無違憲之虞。至於特別立法的初步構想方面,因建構一個公平合理的政黨競爭環境係未來的政治願景,所以應就所有政黨的財產一併清查,如有不符實質法治國原則而取得者,均課以一定的義務。立法的規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點:「1. 成立負責政黨財產調查的獨立機關,並明定其組織及職權。2. 明定應調查的政黨財產範圍。3. 明定政黨於財產調查期間,除經調查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任意處分財產。4. 基於實質法治國原則,明定處理原則。5. 明定政黨違反時的相關處罰規定。6. 明定不當取得的政黨財產歸還國家後的用途。」
為了向媒體及社會澄清,追討黨產與共產黨的清算鬥爭性質截然不同,乃至正好相反,是德國處理東德共產黨黨產的方法,而且特別立法有憑有據,不失為可行方向,新聞稿中爰不厭其煩,詳予說明。茲引述該段文字如下:「在威權體制結束後,以特別立法方式處理政黨不當取得的財產,國際上有先例可援。最具代表性的是,東西德統一前夕,東德共產黨(德意志社會主義統一黨)在一九九0年選舉中失去政權,東德即制定關於政黨黨產的處理規定,嗣後該規定並納入東西德『統一協定』中。上開立法的特徵,在於以『實質法治國』的基本原則為標準處理東德共產黨黨產。蓋該黨財產的取得,雖符合取得財產當時的東德法律規範,具有形式合法性,但在前東德的政治環境下,其黨產取得的合理性相當薄弱,因此只有在可以證明係依實質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而取得的財產,才能繼續持有。亦即,其財產原則上應收歸公有或返還原所有人,除非該黨可以證明其取得係符合實質法治國基本原則(對徵收或交易關係取得的財產給付合理對價,且非基於權力的濫用、賄賂、脅迫、欺騙而取得…等),才能獲得保留。此外,維持統一後德國政黨競爭『機會均等』,亦為該法目標之一。」
2001年12月14日行政院函復監察院表示,所囑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見復」三案,經交財政部、內政部查處,及請法務部研提意見到院,核尚屬實(台90財字第072537號函)。該函同時說明,行政院已邀集相關機關研商本案後續處理方式,並獲致結論,請法務部進一步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擬具特別法草案報院審查。俟該法案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院即可據以依法處理。至此,工作暫告一段落,惟更嚴苛的考驗還在後頭。
四、完成「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
法務部接受行政院關於研擬特別法的指示後,即邀集學者專家及各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從2001年12月10日起共計召開6次會議,除依照監察院相關調查意見及各機關復查結果,並參考德國清理前東德黨產的法律依據及處理模式,於2002年9月4日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我旋即在同月8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13日行政院議決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資料二-1: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
9月8日審查會結束後,行政院隨即發布新聞稿,敘述「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的研擬經過,並說明立法目的與內容要點,俾讓各界了解政府的苦心與用意。茲摘錄部分文字如下:
「本草案立法目的雖係為調查及處理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但其最終目的係在於建立一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健全民主法治。考量76年7月15日解嚴前成立的政黨,其體制多未完備,且其在解嚴前的政治環境即得生存,其取得之財產亦屬可疑,爰規定解嚴前成立並依法備案的政黨,皆屬本條例規範對象。
依本草案規定,將成立一個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以民主法治國原則重新調查及處理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鑑於該等財產取得行為距今時日久遠,許多行政機關卷宗因逾保存年限而銷毀,致行政機關追查不易,而政黨既為該等財產的取得主體,應屬知之最詳,而本條例是為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政黨依其本質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補助金及其孳息可被認知為正當收入外,其餘財產均屬可疑,故本條例就此部分採取推定制,推定政黨在本條例公布之日所擁有此部分的財產為不當取得,除受不利推定者得舉證加以推翻者外,應移轉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需進一步說明者,本條例以本法公布日作為推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基準日,並以該日作為申報之財產範圍的基準日;但在該日之前或之後,政黨的財產僅不受推定及不需申報而已,惟其取得方式如符合本條例所界定『不當取得之財產』,經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調查認定者,仍有本條例的適用。至於90年4月6日監察院調查報告公布後,政黨已預期國家可能予以調查及處理,如其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者,仍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一律追徵其價額,以符公平。
本草案共計5章,28條,其要點如次:
一、為避免囿於現行時效等權利行使期間的規定,明定政黨財產的處理,不適用現行法有關權利行使期間的規定,以定位本條例係特別立法性質。
二、明定政黨於本條例公布之日所有的財產,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
三、經委員會調查認定屬不當取得的財產,應命該政黨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該財產如因信託登記為第三人所有或持有者亦同,但善意第三人存於該財產上的現有權利不受影響。至於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現存利益為限。又為避免該不當取得財產減損或滅失,有損全民之期待及無法落實本法之施行,政黨如於90年4月6日監察院調查報告公布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該財產者,應追徵其價額。
四、為利委員會調查處理,明定政黨負有據實申報財產義務及其期限、範圍及種類等,政黨對於應申報之財產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為不實申報者,視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本條例規定處理。另為避免政黨脫產,致有礙本條例之實施,明定委員會針對政黨申報財產之保全措施及例外規定。
五、明定委員會委員11人至13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檢察官、專家學者、專技人員公會代表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提請總統派充之。委員會委員應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如有違反者,解除其職務。」
五、立法的努力與挫折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完成的前後,外界不免存有若干疑問,至於中國國民黨不時惡意抹黑,或故意發表似是而非的論調,提出一些帶有誤導作用的問題,更不在話下。為讓社會正確認識立法的旨趣、拆穿中國國民黨的伎倆,進而支持立法,我們隨時做好說明與回應的工作。例如,2002年9月10日作成「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的Q&A(資料二-2),詳細回答下列問題:
1. 本條例的立法緣由及目的為何?
2. 本條例與政黨法的關係如何?兩者是否可以合併立法?
3. 政黨法草案中對於黨產設有強制信託的規定,是否還需要另外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政黨不當取得的黨產移轉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4. 何謂政黨「不當取得」的財產?是否包括政黨附隨組織取得的財產?
5. 本條例是否針對中國國民黨而立法?
6. 本條例有無牴觸「個案立法禁止原則」?
7. 本條例採用「推定」(亦即「舉證責任轉換」)的法理依據何在?
8. 此種推定政黨財產為不當取得的規定,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9. 不當取得財產推定的基準日為本條例公布之日,原因為何?
10.本條例另規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90年4月6日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的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原因為何?
11.面對外界質疑中國國民黨可能申報不實或進行脫產行為,未來將如處理?
中國國民黨或許感受到外界的壓力愈來愈大,不得不有所因應,於是開始釋放出願意「捐贈」及「信託」黨產的訊息。惟其所稱「捐贈」,只是黨產的九牛一毛而已,況且多屬過去由各級政府轉帳撥用或無償贈與的不動產。中國國民黨將黨產「信託」之後,也只是不再直接「經營」營利事業,「投資」營利事業則照作不誤。換句話,中國國民黨在「信託」的幌子下,仍可繼續保有不當的利益,創造更多不當的利益。這是避重就輕、掩人耳目的作法。2002年9月26日我們發表「關於國民黨表示『捐贈』黨產與黨產信託之回應」(資料二-3),加以拆穿、駁斥。
由於朝小野大,「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在立法院迭遭杯葛,始終無法完成立法程序。最荒謬的是,藍營把持的程序委員會長期擱置該草案,歷經立院第5屆及第6屆會期,總計擱置不下百次。又立院第6屆會期始於2005年2月,基於屆期不續審原則,按理行政院應即重新將該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但當時行政院長謝長廷甫上任,倡議和解共生,所以延至同年10月17日才二度送審。
2004年12月21日民進黨接受親民黨有關不要以「不當黨產」為法案名稱的建議,用黨團名義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得以在程序委員會闖關成功。同月31日該草案與親民黨團、台聯黨團分別擬具的相關法案同時列入院會報告事項,惟次年1月2日立法院第6屆將結束前國民黨團提出復議,加以凍結。立法院第6屆會期中,行政院及民進黨團的草案曾列入院會議程報告事項,亦曾交付內政、司法、財政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皆因國民黨團的杯葛,最後不了了之。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於2003年底表示願意歸還實踐大樓及7家戲院,行政院長游錫堃爰於12月24日指示在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成立專案小組,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資產歸還事宜。該專案小組擬具「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於2004年3月1日經行政院核定,3月10日財政部行文各機關實施,作為現階段各機關與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協商處理的依據。惟中國國民黨一方面說要歸還黨產,另一方面卻又暗中進行脫產行為。民進黨中常會看不下去,黨主席陳水扁遂要求行政院立即修正「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增列回溯條款,明定2004年3月10日以後不當黨產的交易無效。當行政院副院長葉菊蘭回院轉達陳主席的意思後,我認為這會嚴重影響法律安定性與交易安全,站在內閣維護法治的立場,礙難接受。葉副院長也是習法出身,頗能理解我的顧慮,在其說明調溝通下,改由黨團處理。後來,黨團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明定以2004年3月10日為基準,凡是該日後出現之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者,無效。
六、黨產的清查與追討
行政院追討黨產的工作重點,初期放在特別立法的推動上,黨產清查方面礙於各種困難,除前揭監察院調查報告有關部分外,並未積極進行。迨2003年底,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迫於總統選戰的壓力,公開表示願意歸還某些不動產,行政院於是展開對應的動作。
最先在游院長的指示下,2004年1月8日成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由財政部長林全召集,成員包括林賢郎會計師、陳傳岳律師、許松根教授及我,幕僚工作主要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財政部、經濟部、國防部、內政部及主計處等相關部會皆指派簡任級主管參加。該專案小組從成立至2005年11月1日,計召開6次會議,其間與中國國民黨就其取自國家的不動產通案處理原則、戰後初期以轉帳方式取得的日產戲院及實踐堂、實踐大樓等房地之實質歸還問題進行過三次協商。事實上,中國國民黨自始欠缺返還黨產的誠意,所以協商過程並不順利,往往淪為各自表述,少有具體結論與成果。而且,專案小組致力於不動產的清查與追討,特別是清查部分,確有相當成績,惟其涵蓋面較小,與黨產的「澈底清理」尚有差距。此外,由財政部主導,於要求其他部會配合時,也有諸多不便之處。在這種情況下,行政院必須重新思考整體的運作架構與方式。
陳總統於2006年元旦祝詞中宣示,未來兩年多的任期內將深化六大改革,同時認定不當黨產的追討與憲政改造是其中最困難的兩項。接著,同月4日謝長廷院長於行政院會議裁示,黨產必須持續清查,並由我統籌、協調及督導。自此,行政院展開另一波全面性的黨產清查工作,要求各部會動起來,分就不動產、政府委辦及補助、減免稅捐、黨職併公職、無息與優惠貸款、勞軍捐及黨營事業等項目進行追查。陳總統於2007年元旦祝詞,再度提及黨產,感慨「絕大多數國人同胞所不能接受的『不當黨產』等重大轉型正義的問題,仍然未得到妥適的處理」。此外,2006年8月23日及2007年4月4日蘇貞昌院長在行政院會議的裁示與提示中,表明黨產問題轉型正義能否實現,各部會應澈底清查,加速追討。民進黨政府對黨產問題十分重視,由此可見一斑。
從2006年1月6日至2007年6月15日,我邀集相關部會召開過8次大型會議,不斷研商、推動黨產的清查及追討工作。每次會議都有具體結論與成果,而且可以感受到,同仁的共識程度愈來愈高。2006年10月19日第3次會議決定,為使社會大眾了解事實真相,責成行政院研考會建制政府清查國民黨黨產與黨營事業資料的專屬網站,規劃對外說明及展覽事宜,並舉辦「轉型正義」國際研討會。其間,也為中國國民黨處理中影公司等黨產相關問題,召開過若干次小型會議。
2008年5月7日財政部於行政院會議報告指出,根據有限的資料統計,中國國民黨歷年從國家不當取得的資產或利益包括土地311.05億、補助款180.55億、稅捐減免24.99億、黨職併公職計算年資的退休金2.94億,合計519.53億。事實上,如果參酌物價指數計算,金額必定大增。而且,中國國民黨投資經營事業的獲利、向公營行庫借款的利息優惠、婦聯會的隨票(電影票)附勸與勞軍捐(外匯附勸捐款)等,金額更加龐大,礙於查證計算困難,並未納入查證成果統計中。至於中國國民黨返還者,僅有少部分不動產,價值約16.5億而已。
附帶一提,李登輝於總統任內完成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對台灣的民主化貢獻頗多,而享有「民主先生」的美譽。但是,李登輝同時擔任中國國民黨主席,不但未將當產歸還國家,反而任由中國國民黨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委劉泰英操盤,利用執政之便,於1990年代擴大投資經營營利事業,牟取數以千億計的利益。此一階段黨產急速膨脹,嚴重侵蝕民主,危害憲政,不免留下歷史的污點。
另外,交通部自2003年起陸續提起訴訟,積極向中國廣播公司追討不當黨產,如嘉義民雄案、板橋機室案、彰化芬園機室(天馬計畫)案、八里機室案及花蓮機室案皆是。訴訟有些是明知不可為而為,結果亦不出所料,有贏有輸;贏固然可喜,輸也不必過度沮喪。因為重要的是,透過訴訟可以展現政府追討黨產的決心,而且從判決也可以檢視司法有無轉型正義的觀念。
在專家學者的協助下,2007年4月25日行政院建置啟用「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專屬網站,提供各界查詢黨產概況、黨產條例立法進度、以及政府清查與追討的結果,同時收錄國內外媒體的相關報導、學者專家論述等資料。2007年8月22日至同年12月23日於台北市、台中市、嘉義縣、高雄市及雲林縣等5縣市,舉辦「清查不當黨產、捍衛國家資產」巡迴展覽,並於其他14個縣市以活動展版方式舉辦副展,全面向國人展示清查成果,希望喚起社會的重視與關注。
七、插曲
追討黨產的過程中出現過不少插曲,無論令人欣慰、鼓舞、嘆息或憤慨,都感觸良深,至今記憶猶新。茲摭拾若干例子,略表於下:
1. 某部會承辦人員坦承,最初受命辦理追討黨產業務時,有點心不甘情不願,但後來接觸相關資料後,發覺中國國民黨實在太離譜、太過分了,所以逐漸感到興趣,並懷抱使命感,而更主動深入地追查。
2. 中國國民黨向中央銀行無息借款1億6千多萬元的資料,總裁彭淮南數度表示,為避免困擾,希望不要提供。所幸,經過剴切說明與溝通,表明無可通融的餘地後,央行總算勉強以「密件」方式證實借貸一事。
3. 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的建築經費原約定由僑務委員會與中國救國團各分擔2/3、1/3,並按出資比例共有產權。實際上,中國救國團應分擔部分轉由教育部自1988年起連續三年編列預算補助,卻未依教育部要求將產權歸屬該部,而仍登記為中國救國團所有。為此,行政院責成教育部設法追討;詎知,先前接手僑委會產權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其台灣北區辦事處於2005年7、8月間逕自將該2/3產權售予中國救國團,導致後續追討益形困難。這種現象的發生,反映出某些政府部門對追討黨產欠缺應有的認識與關心。
4. 黨職併公職需由銓敘部提供資料,當時銓敘部顧及隱私權問題,有些遲疑。我認為事務官部分或有疑慮,只要統計人數及金額即可,而政務官屬於「共犯結構」的成員,本來就應為政策決定及成敗負責,殊無匿名處理的道理。最後決定依此原則,將政務官與事務官分開處理。
5. 2007年6月21日,前國民黨黨產處理監督委員會召集人陳長文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發表「黨產歸零,走出歷史」。其內容雖有諸多疏漏缺失,但一個長期與中國國民黨立於同一陣線者居然提出割捨黨產的呼籲,可見黨產問題極端嚴重,連自己人都看不下去。
6. 在追討黨產的過程中,中國國民黨方面一再對行政院院長及其他有關的政務官提起刑事訴訟,企圖利用司法手段進行干擾與恫嚇,不過無一得逞。我曾分別被中國國民黨、立委徐少萍(代表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及趙少康等提起誹謗、侮辱公署及妨害名譽的自訴、告發、告訴。這些動作徒然浪費國家司法資源,而且暴露出中國國民黨根本不願理性面對黨產問題的態度。
7. 藉國會立法追討黨產,遙遙無期,民進黨於是決定依直接民主方式,以公投尋求人民的支持。2006年9月4日年民進黨向行政院提出「追討不當黨產」公投案,翌年6月28日完成連署作業。但是,由藍營把持的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企圖阻撓而故意延宕審議,幸經訴願程序排除障礙,使該案能於2008年1月12日立委選舉日同時舉行投票。投票結果,同意票比率高達91.46%,惟投票人數僅佔投票權人總數的2成6,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的門檻規定,乃告否決。由數字解讀,不能說人民反對追討黨產,只能無奈地承認,當藍綠對決的時候,選民表現出來的,往往只有立場,沒有是非。
8. 2008年總統選舉民進黨失利,政黨再度輪替。於政權交接前夕,5月19日上班時間結束後,行政院研考會以罕見的自動自發作法,迅速將黨產網站撤除,為政府追討黨產的工作吹起熄燈號。
9. 關於追討黨產一事,輿論從最初誤認為是清算鬥爭,頗不以為然,到後來眼看中國國民黨不斷脫產,轉而抨擊民進黨政府追討不力,要求拿出更具體的作為。平心而論,朝小野大,黨產條例過不了關,司法又欠缺轉型正義的觀念,在這種前提下,政府能力受限,焉有滿足期待的可能?較欣慰的是,經過多年努力,社會總算認清,中國國民黨擁有龐大黨產是不公不義的,追討黨產是落實轉型正義不可或缺的一環。
(本文初稿完成於2009年,係筆者《學者與政務官之間——一個公法學者的政務經驗與省思》(書名暫訂)寫作計畫的一部分;茲因中國國民黨的黨產問題近來備受議論,爰先發表以供關切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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