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26

分不到一杯羹 國民黨怒告郭台強(新新聞周刊 1425期)

  • 2003年「廣電三法」修正通過,明文規定黨政軍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電子媒體,促使國民黨於2005年將旗下「三中」(中廣、中視及中影)以40億元的售價出售給隸屬中時集團之榮麗投資。隔年四月由郭台強妻子羅玉珍擔任董事長之正葳公司及總統戲院房東莊婉均共同取得中影八成股權,爾後再以31億元交易價格、分五期付款之方式拿下中影經營權。 
  • 第二期款項付款後爆發莊婉均掏空中影的爭議,國民黨要求身為莊婉均保證人之郭台強接手,並強調不需支付任何款項。後來前中影董事長蔡正元提出質疑,國民黨方面在出於無奈之下便要求郭台強付款。2007年蔡正元辭去中影董事長,由富聯公司法律顧問林麗珍接手,2009年再由郭台強接任董事長。 
  • 立委段宜康多年後揭露蔡正元、羅玉珍及莊婉均的私約,指稱該交易款項當初規劃分三部分支付:由莊婉均支付第一、二期款項;取得經營權後透過中影減資再增資以及變賣中影資產取得19億元以支付中投公司。
  • 去年一月由中投公司切割出之欣裕台公司控告莊婉均及羅玉珍之判決內容揭露了原始合約中之「回算機制」:簽約日起三年內,買方若賣掉華夏大樓、新世界大樓和中影文化城,則其扣除稅捐與交易成本後之淨現金價格若高於一定數目,則買方必須支付中投公司約定之利潤分享。另於細則規定若華夏大樓淨現金價格高於15億、新世界大樓售價超過12億則須回饋超出金額之82.56%(中投公司於中影之持股比例)於該公司;中影文化城若售價高於26億,則超出金額之41.28%得做為回饋金。
  • 台北地方法院最後認定依契約內容規定,原告針對中影未在期限內租售華夏大樓僅能主張被告盡速協助該公司向中影優先購買大樓,但未定有履行期限,判決欣裕台公司敗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