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清查標的
一、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歷年來享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金額。
二、清查國民黨取得黨營事業盈餘分配及其他利息、租金等收入有無課稅及其給付員工之薪資所得納稅情形。
貳、清查成果
一、地價稅及房屋稅部分
1.經各機關就清查所得資料統計自51年至95年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概算如下:
(1)地價稅減免稅額合計數:約23,395,309元
(2)房屋稅減免稅額合計數:約38,403,923元
2.經檢討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有關地價稅、房屋稅減免規定,現仍適用者為財政部68年6月26日台財稅第34287號函(合法政黨辦公室用地免徵地價稅)及88年7月29日台財稅第881929562號函(救國團所有青年育樂中心禮堂兼球場房屋免徵房屋稅)等二則函釋。上開二則函釋規定業經檢討,並參酌各稽徵機關意見,由財政部於96年3月3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11820號令予以廢止。
二、所得稅部分
以國民黨於86年度至94年度間取得之股利、利息及租金收入分析,如該黨未適用免稅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額推估約2,437,077,513元。
類別 | 金額 | 備註 |
地價稅 | 2,339萬元 |
|
房屋稅 | 3,840萬元 | |
所得稅 | 24億3,707萬元 | 以財政部目前掌握之86年度至94年度資料分析國民黨於該期間內取得之股利、利息及租金收入,如該黨未適用免稅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額推估數。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